2025年2月23日 星期日

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接受捐贈作業要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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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 各機關接受捐贈,應開立證明文件予捐贈者,並留存一份備查;接受捐贈 現金以外之財物,開立之證明文件不載明捐贈財物價值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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